董事信托
 

在香港或海外,因为 个别原因不能或不方便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来参与某种项目、公司业务或投资时, 本公司所提供的委任董事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好方法。
委任董事服务其优点是对持有人的名称绝对保密,又可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,对一些身兼多职或有利益冲突人仕是一种十分方便的服务安排。
 

受委任者之权责

1. 公司之利益或损失均与受委任者无关 
2. 所做或签署
文件均由委任人指示及安排,与受委任者无关
3. 不可
与公司决策及运作
4. 所有公司一切业务上、债务上以及法律上之责任,均由委任人承担,与受委任者无关
 

委任原因

私人或业务理由,不想个人资料于公司注册处出现,避免任何人士均可查册
例如
1. 破产者 - 三年内不得出任董事 
2. 业务抵触 - 不想其他业务同伴,知道有其他同性质业务投资,以免有业务抵触
3. 拥有庞大资产 - 不想他人知道名下公司及物业数量
 

服务内容

1. 签妥所有新成立有限公司之有关文件
2.
排及签妥 “委任董事声明书” 保障各方利益
3. 签妥有关开立银行户口文件,但不
与日后之公司银行运作,如开立支票等
4. 于服务年度内,一切有关呈报政府文件的签署如: 公司资料更改 或 该年度核数报告等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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